“强拆”与契约精神

刘骐鸣  来源:中国美术报 发表时间: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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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艺术区“强拆”现场  图片来源:网络

3月29日,艺术家沈敬东位于宋庄艺术区的在建工作室遭遇拆迁,引起大量民众“刷屏”。其实,当北京市政府搬迁通州区的相关政策出台之时,我便隐约感觉宋庄艺术区亦将走向终结的命运。

本文无意探讨艺术区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无意探讨政府是否应该规划艺术区域,支持民间投资建立工作室,以满足艺术家艺术创作的空间需求,更无意探讨如何保障艺术家自由创作所需的精神空间。本文仅就中国艺术区流变与“强拆”现象从法理的角度作一探讨。

任何一个国家新兴城市的兴起与发展,必然涉及对原有土地、道路、建筑的系统性规划与重建。当然,重建不等于推倒重来,只有在土地私有化,且认可并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系统中,“重建”才属于“保护性重建”,并建立在尊重、保护原有土地、建筑主人根本意愿的基础之上。如果主人是个体的人,公权力只有通过“补偿谈判”来尊重并保护他的权利。如果主人是国家,就如在土地国有化的中国,所谓70年、50年、30年的土地产权,其本质都是“租赁”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实质的“私有”土地权概念。

对个体而言,不管是“私产”还是“租赁”, 必然是有“契约”的。因此无论基于“私产”还是“租赁”的补偿谈判,公权力均无权对其进行强制性处理。也因此在土地私有的国家,绝不会出现“强拆”现象。即使在土地国有化的国家,“强拆”也是非法行为,暴力“强拆”更是违法行为。换一句话说,在中国,基于国家土地公有制的基础,我们没有反对国家土地流转的权利,只有基于“土地租赁合约”补偿谈判的权利,以及反对非法“强拆”的权利。

不管土地是“中国式购买”(本质是租赁)还是“租赁”,在没有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前就大兴土木的不是傻就是疯。而在土地国有,各级政府均有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中国,即使有这样的傻子或疯子,其实是根本没有破土动工的机会,除非相关部门工作疏忽或者故意玩弄,不然这样的事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当然,也会有另一种可能,就是抱以投机心理。土地租赁方与地方长官双方通过建立特殊关系(不排除行贿受贿),违背土地规划政策使用土地,而当领导换届,这种原有的特殊关系必然失效。在这个意义上,即使双方签订某种契约,但是这种契约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这个契约本身就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公权力机构行使惩罚性拆除反而成为维护契约精神的表现。十余年来,北京的很多艺术区均遭遇“强拆”,“强拆”的理由各异,不外乎该建筑按照原初“土地性质”使用土地、实际建筑与设计规划不同、市容市貌建设,甚至土地使用规划政策朝令夕改等因素。前两者的违约在土地使用方,后两者在土地出让方。

最典型的有以下几个案例。

其一,基于土地租赁使用性质问题的案例。于2004年始建,2005年遭遇“强拆”的索家村国际艺术营,租赁方(某公司)以种植草皮的合约拿地,却建了中国第一个集中营式并吸纳了100多位艺术家在此的艺术区。此后,在租赁方与地方公权力执掌者的博弈过程中,该艺术区一直延续到2009年底,最终被夷为平地。

其二,基于国家公权力机构政策性调整的案例。2009年,涉及43个村落的朝阳区“土地储备计划”政策出台,囊括了朝阳区内几乎所有大小不同的艺术区,其中部分艺术区被拆,其他艺术区终因“土地储备计划”政策破产而未全部遇难。此次被“强拆”的有创意正阳、008、索家村、东营等艺术区,有幸留下来的有费家村、318、黑桥、环铁艺术城等。

此次沈敬东等工作室遭遇拆迁,表面上看是北京市政府迁址的政策性调整,但据当事人说,近20余年来,宋庄从穷僻农村到乡镇官员自觉借“艺术”致富,打造“艺术宋庄”,为吸引艺术家入住宋庄而随意批地建工作室。这个过程中,许多艺术家不断打点,建建停停,主动或被动的和每一届新任官员建立某种最终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契约”。这在本次被“强拆”的艺术家视频中亦有描述。一任官员一任政策,长官意志与政策的随机性在批评家杨卫的《宋庄危机》一文说得比较清楚。“强拆”的根本内因是契约精神的缺失,契约精神是对合同双方或契约所涉的共同体为共同利益达成的协议与共识的相互尊重与行为边界。

人类社会,各行各业,人与人的一切关联中,只有建立并遵守一个公平合理的契约,行为才有边界,工作才会努力,生活才会幸福!没有契约精神的国度,是没有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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