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法记》中“神、妙、奇、巧”的评品观

陈明  发表时间:2016-12-19

摘要:《笔法记》奠定了中国山水画理论的基础,这篇涵盖荆浩创作观、品评观、笔墨观的著述对后世影响极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将创作实践升华为具有实践意义的理论。在评品观上,荆浩所提出的四品不但继承和吸收了此前画论的理论成果,而且启发和影响了后世画论的发展。必须注意到,他所提出的“奇”、“巧”评品观念不但有独特的理论阐发,而且开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品格。更为重要的是,“神、妙、奇、巧”是第一次针对山水画创作而提出的品评标准,这要比黄休复在《益州名画记》中提出的“逸、神、妙、能”至少要早半个世纪。

《笔法记》中“神、妙、奇、巧”的评品观

陈明

 

       荆浩《笔法记》又称《山水受笔法》[1],其论著录于《直斋书录解题》、《崇文总目》、《通志·艺文略·艺术类》、《通考·经籍考·杂艺》、《宋史·艺文志·小学类》、《四库全书总目提要》、《郑堂读书记》、《书画书录解题》等著作中,这部在山水画史上划时代的著作,完全摆脱了此前人物画论的影响,创造性地提出了成熟的山水画理论,对于后世的山水画创作和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关于画品评的部分,《笔法记》提出了 “神、妙、奇、巧”四品的评品观:“神者,亡有所为,任运成象。妙者,思经天地,万类性情,文理合仪,品物流笔。奇者,荡迹不测,与真景或乖异,致其理偏,得此者亦为有笔无思。巧者,雕缀小媚,假合大经,强写文章,增邈气象,此谓实不足而华有馀。”[2]关于此一部分,很多研究者或一带而过,或语焉不详,甚至视而不见,深入关注者更是寥寥。

       关于中国画论的品评观,从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出现。南朝的齐梁时期有钟嵘的《诗品》、庾肩吾的《书品》和谢赫的《古画品录》。钟嵘将汉至齐、梁时期的100多位诗人分为上中下三品,庾肩吾的《书品》将汉至齐梁时期的120多位书法家按照“大等而三,小例而九”,分为上中下三品,每一品又分为上中下三等。谢赫在《古画品录》中将魏晋至齐梁时期的28位画家划分为六品进行品评,如第一品五人,第二品三人,第三品九人,第四品五人,第五品四人,第六品二人。[3]可见,从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于绘画的品评就已经形成一定的范式标准。在谢赫《古画品录》中,谢赫将陆探微放在第一品首位,对其评价是:“穷理尽性,事绝言象。”可见,探究事理的和表述语言之外的东西是绘画最高的境界。以此为最高标准,“体韵遒举,风采飘然”可算作二等,“画有逸才,巧变锋出”、“情韵连绵,风趣巧拔”能算作三等,“人马分数,毫厘不失”只能看做四等品了,此外,五等品的“用意绵密,画体纤细,而笔迹困弱,形制单省”、六等品的“笔迹轻羸”均是技巧上的问题。显然,这还是主要以人物画为评价对象的。在传为唐李嗣真的《续画品录》中,也延用了《古画品录》的评价方式,将画家也分为上中下三品,每品再细分为上中下,共九品。[4]其评品的对象主要是人物、鸟兽画家和书法家。

       在《笔法记》提出“神、妙、奇、巧”的品评观之前,唐朱景玄在《唐朝名画录》中提出“神、妙、能、逸”四品:“以张怀瓘《画品》断神、妙、能三品,定其等格上、中、下,又分为三。其格外有不拘常法,又有逸品,以表其优劣也。” [5]逸品在这里,“则无等次,蓋尊之也。”俞剑华先生解释为:“前三品俱分三等,逸品则不分,蓋既称逸则无由再分等差也。”[6]神品中以吴道子为第一,按其《画录》所言:“凡画人物、佛像、神鬼、禽兽、山水、台殿、草木皆冠绝于世,国朝第一。”[7]神品中一人周舫,朱景玄在《画录》中如此评价:“其画佛像、真仙、士女,皆神品也。惟鞍马、鸟兽、草木、林石,不穷其状。” [8]由此可见,状物写真,逼真且形神具备是绘画的最高标准,而且对象仍是以人物、鸟兽画家为主。但《笔法记》中所提出的神品,与此已经大不相同,更为不同的是,荆浩所提出的评品标准是以山水画为对象的。荆浩在描述“神者”时,是将“亡有所为,任运成象”作为其标准,这就与朱景玄所说的神品不相同了。“亡有所为”是指创作不做作,虽有所为,但看上去却似非经意。“任运成象”则指顺其自然,不刻意经营地创作出来。

       对于“妙”品,荆浩如此定义:“妙者,思经天地,万类性情,文理合仪,品物流笔。”所谓“思经天地”。即“谓作画之先,曾作了深邃广阔的思考,即顾恺之所云‘迁想’与‘巧密精思’的意思。”[9]对于“万类性情”和“文理合仪,品物流笔”,大多画论译著所言极简或者干脆没有译文。根据潘运告《唐五代画论》中的译文,“思经天地,万类性情”合起来翻译为:“思考经历天地和万物性情”,但这不但在语句上不大通顺,且也不合逻辑。据徐复观的注译,此句的“类”应为动词,而“万”字似乎有误,两句意为深入思考天地,深入万物之性情。[10]“文理合仪,品物流笔”则是指创作上的要义:创作方法合乎规律,品味物象,用流利的笔墨描绘出来。荆浩在“妙者”的论述中,要求艺术创作者需对天地万物做深入研究,但也重视创作方法的合规律性,而在绘写之前,还应该品味创作对象,这样才能创作出妙品。

        荆浩提出的“奇”格是之前画论中所没有出现的品格。“奇者,荡迹不测,与真景或乖异,致其理偏,得此者亦为有笔无思。”荡迹不测,则不能为物所拘,因此往往会与真景相乖异,而正是这样,才会出现“奇”。徐复观认为,荆浩“最有意思的是他提出了有笔无思的奇的一格,这便承认了在艺术中有反合理的这一倾向。”[11]但在随后,《笔法记》似乎有所批评地说:“致其理偏,得此者亦为有笔无思。” 因为只注重笔墨,所以不能合乎创作规律,“理偏”是极有可能的。有笔无思,即有创作上的冲动,但却没有经过审慎思考。《笔法记》中对于“奇者”的论述,实际是有理论根源的。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一章》上所述的:“道之为物,惟恍惟惚”观念和《庄子·田子方》中 “解衣般礴”的方法均讲究思考和创作方法的不受物象所拘,不为法度所限,而山水画理论受道家思想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笔法记》中对“巧者”是持批评态度的:“雕缀小媚,假合大经,强写文章,增邈气象,此谓实不足而华有馀。”根据《辞海》,“大经”有常道或不变的常规之意。对于“雕缀小媚,假合大经”,《中国历代画论》解释为:“即是说,雕缀的技巧,虽属‘小媚’,但也如‘大经’那样的为人所看重。”[12]但《中国艺术精神》和《唐五代画论》均提出相反看法。徐复观认为:“假合大经”是指“假合者貌合而非神合”,《唐五代画论》则译为:“假借合乎常规”。按照前后文,后两者更合逻辑。但徐复观认为“强写文章”中的“文章”是色彩之意,庄子就有过这种用法。而“邈”是“遐”字之误,“遐”通“嘏”,大的意思。因此,“巧者”用雕琢装饰来与法度相合,实际与其貌合神离,勉强以堆砌、做作来增大气象,实际只是外表好看,而无实质内容。这与“宁拙毋巧”的创作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也恰是中国传统绘画特别是文人画所注重的。

       《笔法记》中的“神、妙”两品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于朱景玄所说的逸品的创作标准,但朱景玄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定义。他只是说:“其格外有不拘常法,又有逸品,以表其优劣也。”朱景玄活跃在唐会昌年间,此时离五代已经不远,由此似乎可以推断,尽管荆浩并没有提出“逸”的概念,但朱景玄关于逸品的论述应该在他生活的年代就已经得到传播,荆浩亦未必不知。关于逸品的论述,宋黄休复在《益州名画记》中作了更为明确的定义:“之逸格,最难其俦。拙规矩于方圆,鄙精研于彩绘,笔简形具,得之自然,莫可楷模,出于意表,故目之曰逸格尔。”[13]就其含义来说,黄休复所说的“逸格”,首先不囿于规矩;其次笔墨简澹;第三,得之自然,莫可楷模,出于意表。这与“亡有所为,任运成象”有相通之处。黄休复所言之能格:“画有性因动植,休侔天功。乃至结岳融川,潜鳞翔羽,形象生动者,故目之曰能格尔。”[14]妙格:“ 画之于人,各有本性,笔精墨妙,不知所然。若向投刃于解牛,类运斤于斫鼻。自心付手,曲尽玄微,故目之曰妙格尔。”[15]如果把“能格”和“妙格”综合起来,恰似于《笔法记》所言之“妙者”。从另一方面来说,五代时期的乱局,使得荆、关、董、巨、李、范等文人得以摆脱政治影响,深入自然,“他们与政治的距离愈远,则所寄托于自然者愈深,而其所表现于山水画的意境亦愈高,形式亦愈完整。”[16]北宋文人经五代之变,门第意识被彻底扫荡,禅宗在此时也在文人中得以盛行,但更体现为一种清谈风气。在这样的背景下,黄休复提出“逸格”是十分自然的。在荆、关、董、巨、李、范等人当中,只有荆浩提出了如此完整而深刻的山水画理论,因此他对后世的影响自然是不可忽略的。

        与其他画论中提出的评品观相比,荆浩《笔法记》中所提出的“神、妙、奇、巧”更具有实践意义,荆浩本人是一位卓有成就的山水画家,他的《笔法记》理论将艺术创作的技巧和精神,融为紧密相连的一体,相对于前人来说,更具体,也更容易理解。在《中国古代画论类编》中,俞剑华就《笔法记》真伪问题做出解释,认为《笔法记》是荆浩本人所著,“至于文词拙涩,雅俗混淆,或即荆浩原有风格。”[17]此言或可说明荆浩作为画家在论述时,是以传达道理为要义,而非只讲求文辞通畅华丽。从其后文中对于笔势、病者的论述中,亦可见到此种特点。根据“神、妙、奇、巧”四品标准,我们更容易理解荆浩所提出的“六要”和“有形病”、“无形病”。荆浩所推崇之“神”、“妙”,涵盖了六要的意义。若要“亡有所为,任运成象”,气、韵缺一不可,“思经天地,万类性情,文理合仪,品物流笔”则需要对思、景、笔、墨的把握,如果仅有笔墨,而缺乏思、景,则会“有笔无思”,甚至“实不足而华有馀”。荆浩认为笔墨只是表现物象的技巧,如果“有形病”出了问题还可救药,而“无形病”一旦铸就,则无可救药了。从这也可看出,荆浩在《笔法记》中对于创作实践的侧重,也可证明这一理论完全是从实践中得来的。

       《笔法记》奠定了中国山水画理论的基础,这篇涵盖荆浩创作观、品评观、笔墨观的著述对后世影响极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将创作实践升华为具有实践意义的理论。在评品观上,荆浩所提出的四品不但继承和吸收了此前画论的理论成果,而且启发和影响了后世画论的发展。必须注意到,他所提出的“奇”、“巧”评品观念不但有独特的理论阐发,而且开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品格。更为重要的是,“神、妙、奇、巧”是第一次针对山水画创作而提出的品评标准,这要比黄休复在《益州名画记》中提出的“逸、神、妙、能”至少要早半个世纪。


注释:


[1]关于荆浩《笔法记》真伪的问题,在此不做讨论,本文认同俞剑华、徐复观的观点,认为确却为荆浩所著。

[2] 何志明、潘运告编著:《唐五代画论》第253页,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2年版。

[3] 参见潘运告编著:《汉魏晋六朝画论》第231-150页、第301-313页,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9年版。

[4] 对于李嗣真所著《续画品录》,历史上一直存疑。《四库总目提要》认为:恐嗣真原本已佚,明人剽姚最之书,稍为附益,伪托于嗣真耳。

[5]何志明、潘运告编著:《唐五代画论》第75页,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2年版。

[6] 俞剑华:《中国古代画论类编》第23页,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98年版。

[7]何志明、潘运告编著:《唐五代画论》第84页,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2年版。

[8]何志明、潘运告编著:《唐五代画论》第86页,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2年版。

[9] 周积寅:《中国古代画论》第833页,南京,江苏美术出版社,2007年版。此注解根据王伯敏《笔法记标点注译》本。

[10] 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第177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第177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周积寅:《中国古代画论》第833页,南京,江苏美术出版社,2007年版。此注解根据王伯敏《笔法记标点注译》本。

[13]俞剑华:《中国古代画论类编》第405页,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98年版。

[14]俞剑华:《中国古代画论类编》第406页,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98年版。

[15]俞剑华:《中国古代画论类编》第405-406页,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98年版。

[16]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第183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7]俞剑华:《中国古代画论类编》第610页,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98年版。关于荆浩《笔法记》真伪的问题,在此不做讨论,本文从俞剑华、徐复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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