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重点解读

孙中伟  来源:《中国美术报》 发表时间:2016-11-09

摘要:2016年3月8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3月15日,由文化部颁布的《艺术品市场经营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这两项与文物及艺术品市场息息相关的法规的出台,预示着国家开始加强对于艺术品市场的监管,表现出治理市场乱象的决心与理想。新修订的法规在获得一部分市场人士赞许的同时,也遭遇不同程度上的批评。此次 法规修订,围绕产业发展、文物及艺术品鉴定、消费者维权等几个方面展开,虽然不够全面和细致,但仍能够让人察觉到国家对于文物保护和以文物、艺术品交易为龙头的文化产业链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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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6年3月8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3月15日,由文化部颁布的《艺术品市场经营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这两项与文物及艺术品市场息息相关的法规的出台,预示着国家开始加强对于艺术品市场的监管,表现出治理市场乱象的决心与理想。新修订的法规在获得一部分市场人士赞许的同时,也遭遇不同程度上的批评。此次 法规修订,围绕产业发展、文物及艺术品鉴定、消费者维权等几个方面展开,虽然不够全面和细致,但仍能够让人察觉到国家对于文物保护和以文物、艺术品交易为龙头的文化产业链的重视。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需批准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这标志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我国被明令禁止和取缔。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八条也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办法》并未绝对禁止,只是规定了“未经批准”不行。其本意明显,只要经过批准,也是可以进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这为以后重启文交所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留了“口子”,提供了可能性。

      明示担保制度

      长期以来,我们的文物拍卖等艺术市场信息不透明不公开,一度让艺术品交易市场存在不少“洗钱”、艺术品贿赂、艺术品欺诈及诈骗等违法现象。 

      本次《办法》中第九条明确要求,“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以及要求“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如此规定,有利于保障艺术品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平透明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 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 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办法》第八条还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不得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长期以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假货、赝品泛滥,艺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让不少买家不敢轻易进入艺术品市场,严重制约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次《办法》的修改,建立了艺术品经营者的“明示”责任和“品质担保”制度,让艺术品市场变得公开透明,希望能有助于艺术品市场的发展。

      艺术品真伪判定应由经营者承担

      “不保真”,是艺术品市场长期以来的“行规”和“潜规则”。艺术品消费者并非都是具有鉴别、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士,《办法》规定了经营 者有责任应买受人要求,提供艺术品真实性证明,一些发达国家对尽职调查也有明确规定。《办 法》第十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 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二)第三方鉴定 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三)其他能够证明或 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艺术品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对于经营者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者作为非专业人士,并非都具有专业的识别判断能力。建议可以考虑其他行业的成熟经验,规定经营者应当委托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提供的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就其是 否真实以及其人证明力大小、能否足以证明其艺 术品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以更充分地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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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让藏家在购买艺术品时可以不再仅仅依靠自己的“眼力”

      禁止非法艺术品金融行为

       《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艺术品经营”。近年来,金融资本进入艺术品市场,艺术品金融的形式不断创新,然而,以售后返租、保证收益、保证回购等各种形式的变相非法集资以及以非法传销手段来进行的销售不断出现,扰乱了艺术品市场,损害了投资人的权益。这次《办法》中对这些非法艺术品金融行为明令严厉禁止及紧急“叫停”,以维护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艺术品经营由特许制变为备案制

        艺术品经营一直是作为特种行业,要先得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才能到工商行政部门去申领执照,这次《办法》大修,废除艺术品经营的特许制,变为备案制,可以直接先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然后15日内到文化 行政部门去备案即可,大大简化了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程序。 

       《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品电商及网络艺术品纳入监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艺术品电商及网络电子化艺术品也得到迅猛发展,然而这些年以来,由于艺术市场法规的严重滞后,导致对这些新领域一直处于监管空白、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这次《办法》的修订,明确将“网络艺术品”纳入监管对象,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电商纳入监管对象,这是顺应时代的进步。

        对“非法艺术品”给出明确定义

        艺术品市场制假、售假现象泛滥,拍卖会上充斥着从走私、盗窃等非法途径得到的艺术品,拍卖成为“洗白”非法艺术品以及赝品的重要手段,对艺术品市场带来很大的破坏及不良的影响。这次《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非法艺术品,对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

       强化艺术市场信用监管制度

       鉴于艺术品市场的违法成本很低,艺术品市场中有不少欺诈现象,且目前政府监管无力,本次《办法》中加强了艺术市场信用监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家正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制度。这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扩大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净化市场环境。这次《办 法》还首次规定了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由专家委员会为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及艺术品进出口内容审查提供专家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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