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场上国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冷思考

文/安佳森  来源:中国美术报网 发表时间:2017-07-25

摘要:关于我国如何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以及行使这项权利的方式是否合理的辩论由来已久。国家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某物拍卖之前,国有机构与持有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价格上若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具体行使方式分为拍前协商定价、定向拍卖以及拍后先得三种。

关于我国如何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以及行使这项权利的方式是否合理的辩论由来已久。争议最大的便是2009年中国嘉德春拍古籍善本专场中,国家运用此项权利以554.4万元获得的一批之前从未露过面的“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以及2012年北京匡时春拍中北京大学图书馆和江苏省政府对“过云楼”藏书的争夺之战。随着问题的出现,人们对于国家优先购买权也有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什么是国家优先购买权?国家如何行使这一权利、行使的方式是否合理以及它有何利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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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云楼”藏书拍卖现场

国家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某物拍卖之前,国有机构与持有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价格上若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具体行使方式分为拍前协商定价、定向拍卖以及拍后先得三种。设定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为了让具有重大价值的文物不再流失海外,同时保证博物馆可以收集到有珍贵价值的文物艺术品。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两个前提,一是藏品持有合法,二是具有重大价值,类似海外流失的圆明园文物一类的情况,因为本身是被非法掠夺,国家不会采用购买形式而是坚决要求归还。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珍贵文物的现象很普遍,在埃及、希腊、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都有此项规定,只是规定和做法不尽相同。

国家优先购买文物的法规可追溯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自1982年之后,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又做过多次修订。

1991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仍延续了之前由指定单位收购的政策。1995年10月在北京翰海秋季拍卖会上,北京故宫博物院以1980万元购买北宋张先的《十咏图》就使用了此项权利。拍卖会当天,时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的马自树先生和书画鉴定家徐邦达先生并没有直接举竞买号牌,而是由电话委托席代为竞买。此做法是为了避免在现场被认出后引起其他买家“跟价”而增加故宫的购买成本。当时也存在另一隐患,如果现场的突发高价超出文博机构的预定价位后,因来不及磋商故宫博物院将失去购藏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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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 张先 《十咏图》

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再次修订,使国家完成了从收购阶段到优先购买阶段的转变。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北京故宫博物院对《出师颂》的购买就很好地使用了新的规定。2003年中国嘉德春季拍卖拍品《出师颂》在预展期间,北京故宫博物院与委托人“协商定价”达成了交易,最终以2200万元的价格购藏,嘉德在现场做了“撤拍”告知。然而,采取“协商定价”也常常会遇到阻碍,如果委托人不配合,国家购藏也难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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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贤书 出师颂

2003年7月14日,国家文物局又下发了《文物拍卖暂行规定》,并在第十六条中指出:“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定向拍卖和拍前协商的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压低价格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流拍或拍得的价格不能反映文物的实际市场价值。

国家文博机构通过“拍后先得”的方式成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如2009年中国嘉德春拍中“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以554.4万元人民币的成交价被来自北京的古籍收藏家赵先生通过电话委托拍得。在拍品成交6天后,国家文物局向嘉德公司发出了一纸公文《关于优先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函》,决定对已经成交的这件“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按照成交价格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嘉德在获知国家文物局的决定后,于第一时间将文件内容通知给了该件拍品的现场买受人赵先生。赵先生得知后虽有遗憾,但也作出了让步。这批涉及建党历史的文物最后交由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收藏保管与研究。这种“拍后先得”的方式比起“协商定价”虽然没有了委托人的阻力,也不会因为现场的竞价抬高成交价,但是这种“横刀夺爱”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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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

根据近年市场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国家优先购买权在法律范围内又做出了更加细化的修改。2016年10月20日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或定向拍卖的方式行使。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

国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分为拍前协商定价、定向拍卖以及拍后先得三种。然而不管哪种方式都做不到利益兼顾:拍前协商,压价过低,损伤委托人利益,打击其出让文物的积极性;定向拍卖,容易造成竞拍人过少,形不成竞价;拍后先得,“横刀夺爱”,损害买受人利益。另一方面,很多人指出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需要购买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即参考非艺术品领域中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文博机构同样参加竞拍,在最终定价落槌三次之前,拍卖师询问优先购买人是否应价,应价后,如果还有人加价则继续,如果超出优先购买人预算则作罢。但是这种方法容易出现故意加价的行为,增加国家负担,起不到保护珍贵文物流失海外的作用。但不管从何种方式考虑,国家优先购买权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珍贵文物并有力的阻止了珍贵文物流失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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